引诱!容留!介绍!含山男子在某浴场组织一条
近日,含山男子胡某及其同伙江某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一案,在巢湖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,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;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。对两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,供犯罪使用的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。
自去年10月至案发期间,胡某及其同伙江某在巢湖半汤合伙经营一家温泉浴场,为牟取利益,两人多次组织韩某、谢某等女子在浴场内,所收“嫖资”两人抽头后瓜分,非法获利共计35209元。案发当晚10点多,巢湖民警对该浴场例行检查时,当场发现嫖娼活动,查获易相关用具,并将胡某及其同伙江某当场抓获归案。
据了解,江某在被捕后辩称,他在与胡某经营浴场期间,通过组织的收入均用于抵偿差欠胡某的债务,认为自己并没有从违法行为中获利,应当可以列为从犯,要求法院对期从轻判罚。但法院认为,两人事前共谋容留他人,犯罪时相互配合,非法所得予以均分,因此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