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东升路正阳路的某会所内组织多人被判刑!
。被告人苗某斋、王某年、王某吉先后受刘某龙雇佣,担任会所经理,负责日常管理;被告人李某磊、周某华应聘到养生会所当服务员,负责看店、揽客、向顾客介绍项目及价位、安排人员向顾客提供性服务等;被告人张某芹负责揽客、记账、收银,被告人李某娟负责每天到店内收取嫖资并与女结算分成,刘某龙等八人分别构成组织罪和协助组织罪。
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,净化社会环境,寿光市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、情节等,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龙、王某年、王某吉、张某芹、李某娟、李某磊、周某华、苗某斋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等刑罚。